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管理办法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广西社科课题”)的管理,推动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社科课题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和效果导向,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为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贡献力量。
第三条 广西社科课题围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理化体系化研究,聚焦国家战略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以培养人才队伍、促进学术繁荣、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的,通过有组织的科研,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加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着力提高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广西社科课题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广西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管理办法,安排广西社科课题研究经费,审议和决定广西社科课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文件、重大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理论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工作办”)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具体负责广西社科课题管理工作,协助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管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课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广西社科课题的决策部署;起草和实施广西社科课题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广西社科课题年度研究计划,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对在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使用和管理广西社科课题研究经费;完成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党政机关所属研究机构、社科类学术社团和有关单位是广西社科课题管理的责任单位,在广西社科课题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研究人员申报广西社科课题;为本单位承担的课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组织和督促课题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监督管理本单位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开展课题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鉴定、成果推广等工作,承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课题类别
第七条 根据研究需要,广西社科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个等级。其中,重大课题立项范围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具有重大或关键性作用的研究。重点课题立项范围为具有重要学术创新价值、实践应用价值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一般课题立项范围为推进理论创新、学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应在申报公告中对课题级别予以说明,并在立项通知书和结项证书中对课题级别予以明确。
第八条 按照申报立项方式,广西社科课题分为年度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和后期资助课题。其中,年度课题是常设类别,每年面向全区研究人员公开组织申报。专项课题是为加强重点工作、重要领域选题研究,在年度课题之外单独组织申报的课题,可面向全区研究人员公开组织申报,也可面向特定群体定向组织申报。委托课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直接委托区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开展研究。后期资助课题立项范围为前期未获任何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研究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较高,在成果转化应用、出版推广、科研人员激励等方面需要资助或奖励的研究。
第九条 按照经费来源形式,广西社科课题分为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其中,资助课题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给予经费资助。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责任单位和研究团队自筹研究经费,其管理要求、质量标准、相关人员权利义务与资助课题相同。
第十条 在广西社科年度课题中设立青年项目,专门面向无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可适时调整和完善课题类别。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广西社科课题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机制,一般设有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审批、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广西社科课题,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自治区社科工作办不接受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课题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广西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或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所在单位设有科研管理部门,具备法人资格,能为申请人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没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但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青年人才,可申报且仅能申报青年项目。
第十四条 不在广西工作,但课题以广西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为研究对象,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能够在广西开展实质性调研,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广西社科课题或接受广西社科课题研究委托。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广西社科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广西社科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当年不得同时参加3项以上 (含3项)课题的申报。除委托课题外,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研广西社科课题的负责人不能申报广西社科课题。
第十六条 申报广西社科课题,应当根据申报通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选题。其中,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外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七条 申报广西社科课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填写材料、提交申请。具体的申报流程、材料规范和时限要求,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在申报通知(公告)和申报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要认真审核课题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如实地评价课题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和课题的论证质量,签署明确意见和承担课题信誉保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或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收到各责任单位提交的课题申请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后30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对于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存在意识形态问题、论证质量明显低劣、申报材料填写不完整和不规范,以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课题申请,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有权退回修改或不予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立项评审原则上采取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先组织同行专家通过通讯评审进行初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围课题,再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复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单独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从区内外的评审专家库中邀请,每个课题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实行双向匿名和回避原则,课题论证活页等评审材料不得透露或暗示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同批次申报的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家庭成员须回避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名单和拟资助名单,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后,除敏感领域、专项委托等不宜公示的外,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将拟立项课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实名书面反映情况,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调查和回复。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后异议不影响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正式立项。
第二十五条 对课题申报和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评审专家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及后续两年的广西社科课题申报资格和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通报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西社科课题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已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服务。各责任单位要完善课题管理服务制度,做好对课题的跟踪管理服务。课题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立项通知书要求和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自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突出成果导向和质量导向,研究周期3年及以下的课题,以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的自我管理为主,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原则上不作中期检查。研究周期超过3年的课题,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委托责任单位做中期检查。逾期结项的课题,由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进展情况、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研究周期、研究方向和成果形式,不得对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做重大调整。确需延迟完成时间,或者对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做重大调整,或者对研究课题名称、负责人、责任单位、成果形式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做变更的,应在研究期满前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报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周期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执行(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为2—3年,应用研究课题一般为1—2年)。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书印发日期起算,课题负责人应在期满前提交课题成果,申请结项鉴定。预期内不能完成,有正当理由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延期。其中,基础研究延期不得超过2次,应用研究延期不得超过1次,每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组中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任务,不得只挂名不履职。课题责任单位应保证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稳定。确需变更负责人或责任单位的,按照以下原则申请变更,报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审批。
1.课题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主持课题研究,导致研究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申请更换负责人。
2.课题负责人调动到广西区内其他单位工作,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课题实施的原则,协商是否变更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课题负责人可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或由原单位提出合适的更换人选。
3.课题负责人调往广西区外工作,一般应当更换课题负责人,但不变更课题责任单位。如主要研究任务已完成,课题负责人可不变更,但课题成果署名时应署原课题责任单位名。
4.变更课题负责人,新的负责人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课题负责人条件,且应优先从课题组主要成员中遴选。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患有重大疾病、死亡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且责任单位无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新的负责人,由责任单位提出终止课题申请,报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审批;自治区社科工作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研期间和结项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申请撤销课题,报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审批;自治区社科工作办也可直接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和价值导向错误;
2.课题负责人敷衍应付,进展缓慢或成果质量低劣;
3.存在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计划,成果与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未经批准延期提交研究成果和结项申请,或者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未经批准结项擅自以课题成果名义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译著、工具书、软件和网络出版物);
8.严重违反课题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制度;
9.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定期对逾期的在研课题进行清理。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结项鉴定的,或存在其他应终止或撤销课题情形的,一律作终止或撤销课题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课题被终止或撤销的,停止经费报销,并追回剩余资助经费和已支出的绩效奖励。课题被撤销的,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课题负责人后续三年的广西社科课题申报资格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推荐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本单位承担的课题,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建档管理,存档材料应包括课题申报书、立项通知书、结项审批表、结项证书、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和其他应归档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西社科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七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办法,经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核定后,分两次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其中,立项时拨付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课题的启动资金,课题结项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课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3.设备费: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支出。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间接经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竞争性绩效支出由责任单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受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课题成果未结项鉴定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开列绩效支出。
第三十九条 资助经费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不设间接经费比例限制。课题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合规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用途,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使用和支出。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资助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资助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发现违规使用经费的,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和责任单位视情做出警告、停止拨款、停止经费报销、通报批评、取消课题申报资格、撤销课题等处理,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可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是资助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资助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负面清单和违规惩戒措施,做好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责任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视情为已立项的广西社科课题,特别是自筹经费课题提供适当的配套资金。
第七章 课题成果与结项
第四十一条 广西社科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论文集、研究报告、专著等。
1.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集的,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相关论文。其中,重大课题须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或SSCI、A&HCI索引期刊发表至少2篇相关论文;重点课题须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或SSCI、A&HCI索引期刊发表至少1篇相关论文;一般课题须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SSCI索引期刊、A&HCI索引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者AMI顶级、权威、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相关论文。公开发表论文时,必须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成果”字样(在国外发表的论文可不标注)。未公开发表和未按要求标注的,不能作为课题成果申请结项。特殊原因不能标注的,须提供责任单位盖章的说明。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发表理论文章,或者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视为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
2.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大课题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8万字,重点课题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5万字,一般课题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3万字。
3.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重大和重点课题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一般课题专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书稿须通过结项鉴定后方可出版,且出版时须在封面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成果”字样。未经批准或结项鉴定,不得以广西社科课题成果名义自行出版。专著公开出版后,提交1本至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备案。
4.最终成果形式为译著、工具书、软件等其他形式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出版发行前应当通过结项鉴定,并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成果”字样。
5.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鼓励及时发表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发表作为阶段性成果的论文,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作为阶段性成果的研究报告,应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成果”字样。特殊原因未能标注的,申请结项时需提供责任单位盖章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申报通知(公告)、立项通知书和课题委托合同对最终成果另有规(约)定的,从其规(约)定。
第四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通过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创新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结项申请,责任单位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审查。如涉及敏感事项和国家秘密等不宜在网上结项的,可通过线下申请结项。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鉴定;不符合结项验收条件或材料不全的,要求限期修改或补齐。
第四十五条 成果鉴定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完成。鉴定专家必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对所鉴定的内容有较深入研究的学科带头人或实际工作者,每个鉴定小组的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重点、重大课题的鉴定人数一般为3—5人。
第四十六条 鉴定实行双向匿名和回避制度。提交鉴定的课题成果须匿名化处理,不得透露或暗示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第四十七条 鉴定专家要坚持精品意识,严格把控质量标准,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课题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
1.是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方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无意识形态风险。
2.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对策建议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4.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学术规范。
5.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
6.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7.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8.对课题研究成果能否通过鉴定做出明确结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作出是否通过鉴定的结论,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鉴定的,颁发结项证书,并明确“优秀”“良好”“合格”等结项等次。
首次鉴定结果不合格的,可作暂缓结项处理,由课题负责人在半年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鉴定;重新鉴定仍未通过的,撤销课题。首次鉴定结果不合格,且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课题情形的,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有权直接撤销课题,不再重新鉴定。
第四十九条 重点和一般课题的成果(含阶段性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对课题免于鉴定:
1.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2.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作为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以及AMI顶级期刊发表1篇以上(含1篇)相关文章。
4.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或SSCI、A&HCI索引期刊发表2篇以上(含2篇)相关文章。
5.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或在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创新服务管理平台申请免鉴定,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提供课题成果和相关佐证材料,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审批。
经批准免于鉴定的,其结项证书上的等次标注为“免于鉴定”。
第五十条 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提供奖励或批示情况及相关复印件。自治区社科工作办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工作办、课题组和责任单位应积极促使研究成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自治区社科工作办有权在其网站公布广西社科课题研究成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桂宣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